香港青年住屋及貧富差距關愛協會章程:
第一章:定名
本組定名為「香港青年住屋及貧富差距關愛協會」,英文名稱為「Hong Kong Youth Housing and Wealth
Disparity Cares Association」。
第二章:宗旨
1.
縮窄因樓價急升和低息環境所造成的貧富差距,改善因別人有樓按所創造的機會而跑輸的青年人。
2.
為青年人注入正能量,鼓勵青年人自強不息,努力奮發,使能夠向上流動。
3.
協助青年增值使能夠儲蓄首期準備置業,打破「置業成功靠父幹」的宿命。
4.
改善青年因貧富差距需節衣縮食而影響社交和生活的情況,例如要住劏房等。
5.
關注和研究協助青年置業的房屋政策。
6.
關注物業繼承問題,改善跨代貧窮,優先協助青年準夫婦置業以鼓勵青年結婚和生育。
7.
推動社會關愛文化,促使地產商和業主有社會責任和良心,並能回饋社會。
第三章:會址
香港
第四章:組織架構
香港青年住屋及貧富差距關愛協會是按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註冊成立的合法團體。其社團組織如下:
1.
理事會
a. 理事會成員包活:主席一人;秘書一人;其他理事(不限人數由主席委任)
b. 主席:本會最高負責人,處理內外各項事務,主持一切會議,為會中各部門小組之當然委員,並制定會章、組織發展路向、活動策劃和人事管理。
c. 秘書:協助主席辦理會中事務,對外聯絡等,如遇主席請假缺席、離職或不能執行其職務時,則代行其職務 。
d. 其他理事:負責本會各項會務工作包括會員、福利、康樂、文教、社會事務、財務、總務、出版等。
e. 理事會會議:每月一次會議,如主席認為有需要,可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員大會,只須在開會前七天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各理事,並以半數出席者為法定人數,即可商議及通過會務。主席如卸任,主席崗位則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f. 以上職銜均為義務性質,理事會成員不可於本會收取任何薪酬或受聘任何受薪職位。
2.
會員資格
a. 普通會員:家中沒有物業或沒有物業承繼的18至40歲青年。
b. 贊助會員:凡曾捐獻或贊助本會進行活動,並經過理事會同意便可成為贊助會員。
3.
顧問
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邀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或就某些專業範疇聘請顧問作出意見。
4.
贊助人
對贊助本會會務和活動經費的各界人士,經理事會決定,可成為本會之贊助人。
第五章:財務管理
1.
經費來源: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收入及社會熱心人士贊助。有需要時,本會可成立基金以支持相關活動及支持一些具策略性的重大活動。另外,本會亦可向政府或其他組織申請基金以資助促進本會宗旨的活動。本會款項須存於以理事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
2.
支出原則:本會經費只可用於推行本會宗旨的各項計劃、舉辦活動和本會運作。本會可按發展所需開設有薪津的短期、部份時間、或合約員工的職銜。所有理事均為義務任職,不支薪酬。
3. 財務記錄:本會一切收入如會費、捐款,應備存相關收據。此外,一切開支包括活動開支和薪津等亦應作出妥善的會計賬目。每年理事會將負責審查及通過全年收支報告,並作出公佈。
4. 解散財務安排:本會宣佈結束時,除將所有資產償還一切債務外,如有剩餘,不得給予或分配給本會成員,其剩餘資產必須給予或贈送與本會宗旨相同之其他社團或捐贈與慈善機構。至於贈送與某一個或數個社團或慈善機構,應在結束前由理事會決定。
第六章:會員權理和義務
1. 權利
a. 普通會員可優先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和可享受本會一切的福利和設施。
b. 贊助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2. 義務
a. 凡申請加入本會會員者,申請人須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根據會章審查及決定是否接納其入會。
b. 會員如作虛假陳述,如家中有物業,而不符合會員資格,則會被開除會籍。
c. 所有會員須服從理事會及會員大會的一切議決之事項。
d. 所有會員須遵守本會的會章,會員倘有妨礙會務進行,或擅自公開發表言論或文字以攻擊本會者,其會員資格即告喪失。
e. 所有會員須繳納會費,通常會籍為期一年。而續會則可享有會費折扣,如未繳交續會費者,其會籍自動停止。
第七章:章程修改
a. 本會的會章乃依據社團註冊條例登記後隨即生效。
b. 本會章如有任何修改,須經由理事會提出作議決修訂。
c. 本會章須經理事會通過接納。
d. 本團之最高解釋權在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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